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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24日,乌海市读者曹女士反映:“5月14日,我在海亮广场大酒店的卫生间滑倒摔伤,右眼睑缝合了13针。事发后,酒店不但没有对我进行赔偿,还停供了我所住房间的水、电……”而酒店则声称“顾客摔伤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,酒店没有责任。”
应该承认,当事人曹女士在入住酒店的卫生间滑倒摔伤有其不够谨慎的因素,但卫生间地面光滑也是当事人摔伤的重要原因,酒店的免责理由是不成立的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”酒店作为经营者,有义务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、财产不受侵害,而一旦发生顾客人身损害事故,如何处理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也有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,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,应当支付医疗费、治疗期间的护理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。”可见,于法于理,酒店都需要担起应有的责任,不该百般推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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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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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限 |
Valid Until |
2014/03/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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